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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成企业家乡村发展基金会财务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金会的财务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友成基金会章程等法律和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报告分为年度财务报告和月度财务报告以及项目财务报告。

第三条 基金的财务报告由财务部负责编制。如发生对外披露、对外报送或向上级单位报送等特殊情况下需要理事长审阅和批准。

第四条 基金会财务人员按月编制机构的财务报告,由财务负责人审核财务报告,并请理事长审批。

第五条 基金会可以根据需要出具公益项目的财务报告, 就专一项目的财务收支等情况,出具专门的财务报表和财务报告。

第六条 基金会根据需要可以就基金会的一个会计年度,或某一特定时段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相关审计报告。

第七条 季度财务报表和半年度财务报表一般不请审计机构审计,如有需要可以请会计师实务所对机构的季度和半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第八条 对于基金会的重大公益项目,基金会应编制重大项目的会计报告,并请专业审计机构就重大公益项目进行审计。

第九条 经审计的机构的年度财务报告需要在基金会的官网上进行公示。

第十条 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要经过会计师实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不对外公布,或公布时注明未经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 基金会的财务部门负责报送基金会的财务报告给相关的税务等国家机关。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加盖机构公章。

第十二条 如果本制度未尽事项,或发生不一致的情况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为依据。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 2016 年 4 月 1 日制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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