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金会的投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管理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友成企业家乡村发展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投资的基本原则是: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确保投资活动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将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第三条 本基金会按照《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基金会政策的规定,依法依规及时对投资行为进行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
第二章
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流程
第四条 理事会是本基金会投资活动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基金会成立投资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投资活动相关方案的起草、决策、风险评估等工作,投资管理委员会起草的投资方案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由理事会或自行决策。基金会监事会可根据章程实行监督。
第五条 投资管理委员会提出投资项目的初步方案,投资管理委员会成员进行充分论证,并作出投资意见。投资管理委员的意见应当充分记录保存,必要的时候,可以通过网络会议进行讨论决策,网络会议应当进行录音或录像。投资管理委员会经讨论后,最终应形成书面的投资方案。
第六条 属于本办法第五章规定的投资重大事项的,投资管理委员会在作出投资方案后,应提交基金会理事会作出决策。其他常规性投资事项,投资方案由投资管理委员会自行决定。
第七条 理事会或投资管理委员会作出投资活动决议后,由秘书处负责落地执行,财务部门负责人配合秘书处工作,办公室以及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投资活动所有材料的存档,包括但不限于完整的投资决策、执行、管理等相关资料,投资专项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 20 年。
第八条 基金会开展的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三)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第九条 本基金会开展委托投资,应当选择中国境内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投资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投资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条 本基金会在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审慎选择,购买与本基金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直接进行股权投资的,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本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
第十二条 基金会如进行对外投资,投资管理委员会应以半年为单位,向理事会出具定期报告,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披露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 报告期末投资的组合情况,说明投资品种、金额以及占总投资的比例;
(二) 报告期内投资的损益情况以及报告期末的投资净值。
(三) 对所投资行为的建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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