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基金会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确保基金会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机构的利益,根据《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的理事、监事和基金会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机构的利益。违反本制度,给机构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 基金会的关联人包括理事、理事单位、监事、监事工作单位,基金会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
第四条 关联交易是指基金会和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资产的转让,项目的承接,购买服务等可能导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行为。
第五条 关联交易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1、诚实信用;
2、平等、自愿、等价;
3、公正、公平、公开;
4、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5、理事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实行关联理事、关联监事回避表决制度;
6、理事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关联交易是否对基金会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律师、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第六条 基金会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相关职能部门提出议案,议案应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定价依据和对基金会利益的影响程度做出详细说明。
第七条 理事会审议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理事不参与投票表决,基金会应当充分披露关联交易的情况。
第八条 相关的关联交易,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协议价格应该透明。
第九条 重大关联交易的文件和价格应该在基金会官网上公示。
第十条 本制度于 2016 年 4 月 1 日制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
订阅我们的电子邮件与新闻把握最新行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