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专属公益账户的设立
第四条:凡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作为发起人向友成基金会申请设立符合基金会宗旨的专属公益账户。专属公益账户接受发起人及发起人 推荐的其他捐赠人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的财产,上述捐赠均可依法享受税 收减免。
第五条: 专属公益账户设立的最低额度为人民币 5 万元或等额外币。起设 资金应依照《专属公益账户设立协议》中的约定到账,起设资金不到账的,专属 公益账户不得进行公开宣传和运作。
第六条:专属公益账户的设立和审批流程
(一)专属公益账户的发起人应向友成基金会提交完整的申请表和相关支持 材料。
(二)专属公益账户申请材料经基金会社会合作部汇总后交基金会秘书长审 核,获批准后在基金会报备立项。
(三)专属公益账户立项完成后基金会与申请人签署《专属公益账户设立协 议》,签署协议后起设资金到位则专属公益账户成立生效,并在基金会官网公布。
(四)社会合作部负责为新成立的专属公益账户建立档案,并纳入日常管理 和定期信息披露。
第七条:专属公益账户发起人经基金会批准可享有专属公益账户的冠名权, 在该专属公益账户前,须冠以“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简称时可用“友成”) 的字样,对外一律使用经基金会审定的专属公益账户全称或简称。所冠名称应合 法并遵从公序良俗且符合以下命名规范:
(一) 专属公益账户的名称须符合以下格式: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字号+专属公益账户。其中,字号为人名、公司名或具有良好含义的中文 名称。
(二) 专属公益账户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专属公益账户的名称,不得含有 行政区划,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 “国际”等字样。
(三) 专属公益账户名称中包含除发起人外其他法人名称的,需要提供该 法人的书面授权。
(四) 专属公益账户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 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五) 专属公益账户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专属公益账户依据文字翻 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
第八条:专属公益账户不得再下设专属公益账户。
第三章 专属公益账户的管理与支出
第九条:专属公益账户的管理及运作,应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友成基金会规章制度和管理规范的基础上,由发起人进行决策,但该决策不应违反相应的法律法 规,友成基金会的相关规章制度,以及设立协议中的相关约定。日常管理可由发 起人执行或发起人委托基金会社会合作部执行。
第十条:专属公益账户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相关财务 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其它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十一条:专属公益账户应在协议约定的工作范围内开展或资助符合慈善法 规定的慈善活动,所拨付的资金应致力于产生积极的社会效应。
第十二条:专属公益账户发起人定期接收友成基金会关于慈善活动支出的建 议,对实际支出进行决策。
第十三条:专属公益账户进行的所有慈善活动支出都应提交友成基金会审核, 依照友成基金会公益资助的流程签订资助协议并实施。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及友成 基金会规章制度和管理规范的支出,友成基金会有权拒绝。
第十四条:以专属公益账户名义募集的善款和收支应全部纳入基金会账户, 不得进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专属公益账户的筹资费用不得超过当年筹 资总额 20%。如双方另行约定,应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十五条:专属公益账户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比例
(一) 专属公益账户每年至少支出上年末净资产的 6%用于慈善活动。专属 公益账户在存续期间未进行慈善活动支出或慈善活动支出不足上年 末净资产 6%的,应中止账户的对外传播活动直至捐赠补足上年末净 资产的 6%额度为止。
(二) 为实现专属账户的可持续发展,基金会在年度捐赠总额的 10%以内收 取专属公益账户管理费。该项费用可从捐赠资金中直接提取,也可 由发起人或其推荐的捐赠人另行捐赠,具体比例及收取方式按《专 属公益账户设立协议》约定为准。
第十六条:在专属公益账户支持的慈善活动实施过程中,友成基金会及发起 人有权对支出的使用情况进行独立检查并提出意见,对违法违规的行为一经发现 将及时予以制止和整改,直至实施法律诉讼。
第十七条:专属公益账户实施评估制度。在慈善活动实施期间及结束后,由 友成基金会人员或外部专业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从专属公益账户中列支。
第十八条:专属公益账户使用情况的年终审计纳入友成基金会的审计中,审 计结果在友成基金会年度审计报告中公开发表;如果涉及到专属公益账户的单独 审计,专属公益账户须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友成基金会在理事会换届及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专属公益账户须按照友成基金会要求同时接受财务审计,以确保专属公益账户的延续性和捐赠人的权益。
第二十条:专属公益账户有权在遵照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通过银行或其他 途径进行保值增值,提高公益资金收益。
第二十一条:友成基金会对专属公益账户的财务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接到发起人对专属公益账户财务情况的查询,应及时给予如实答复,并接受发起 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专属公益账户不得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募捐、与其它组织和 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其它活动;任何涉及友成基金会名称和品牌的对外宣传或业 务活动都必须得到基金会书面批准。
第二十三条:专属公益账户及其发起人不得有损害友成基金会声誉的行为, 或借友成基金会的名誉开展不适当的活动。如有违反,友成基金会有权终止专属 公益账户的运作,直至取消专属公益账户的设立。
第四章 专属公益账户的存续、暂停公开活动、终止与撤销
第二十四条:友成基金会社会合作部应与专属公益账户发起人于《专属公益账户设立协议》到期前三个月确定是否续约。 第二十五条:基金会按照相关法规和本管理办法对专属公益账户进行日常管理和清理整顿,对于连续一年内不开展活动、管理不善的专属公益账户及时督促 整改,必要时予以终止。
第二十六条:专属公益账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会应当予以暂停公开活 动或终止。应当予以暂停公开活动的情形:
(一) 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慈善活动支出或交纳管理费,且无法提供合理 解释;
(二) 未经基金会书面同意而使用基金会名义、品牌和标识,或者违规发 布信息或组织活动,或者资金使用和信息披露不符合要求。 专属公益账户在被暂停公开活动期间,所有与专属公益账户有关的对外传播活动也必须同时暂停,并在三个月内进行整改。 应当予以终止的情形:
(一) 专属公益账户使命已完成,并且没有计划继续运营的;
(二) 存续过程中出现违反法律法规或基金会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或违 反基本公序良俗,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三) 年末专属公益账户余额低于 2 万元,或低于《专属公益账户设立协 议》规定的最低资金存量的;
(四) 专属公益账户在被暂停公开活动期间,继续违反相关规定或整改无效的;
(五) 其它应终止专属公益账户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专属公益账户终止的,基金会应处理好后续事宜,妥善处理剩余资产,保护专属公益账户捐赠人和受助人的合法权益。专属公益账户终止后, 社会合作部负责对专属公益账户剩余资金的清算工作,并报告基金会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专属公益账户撤销后,剩余财产应按照原设立(或捐赠)协议 的约定进行处置;若约定不够明确或难以按照原约定处置的,可由友成基金会用 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活动,并发布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严格禁止发起人、捐赠人、基金会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联的人员从专属公益账户运作中获取不当利益。
第三十条: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与友成基金会章程冲突则以友成基金会章程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的修订、补充与解释权属于友成基金会,自 2019 年 2月 18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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