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信息公布管理规范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金会信息公布活动,加强基金会自身的宣传建设,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基金会各项事业的快速、稳健发展,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工作信息通过基金会官方网站,管理机关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以及其他大众媒体予以公布,所有信息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第三条 基金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本办法规定的基本信息;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慈善项目有关情况;

(四)重大资产变动、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五)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基金会工作信息公布要体现完整性、及时性、准确性、易得性,具体要求如下:

(一)完整性

基金会公开的信息要完整、全面,可以完整体现基金会的治理水平、专业化能力以及工作开展情况,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 基本信息:

1.1包括注册信息(组织名称、登记证号、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登记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法人代表、宗旨、业务范围、成立时间、注册资金、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年度信息(机构年报、年检结果、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以及联系方式(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基金会基本信息需在形成之日起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1.2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1.3下设的专项基金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1.4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以及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重要关联方);

1.5本组织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本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1.6本组织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2. 业务信息

2.1日常捐赠信息(时间、捐赠来源、内容、捐赠用途、上一年度接受捐赠总额)。

2.2 基金会在设立项目时,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该项目的名称和内容,慈善项目结束的,应当公开有关项目信息(项目名称、项目背景、项目受益对象、项目目标、项目周期、项目措施、合作伙伴、项目预算、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动态、项目效果)。

     3. 财务信息:

基金会年度财务报告。

(二)及时性

基金会工作信息公开要快捷、及时,要在合理时间内尽可能迅速地公开信息。具体而言要及时公开下列五个方面的信息:理事会重大决策、日常捐赠接受信息、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报告以及基金会年度财务报告。

(三)准确性

基金会披露的信息要真实,使用准确不含糊的语言,客观地表达我们的含义,在内容与表达方式上不得使人误解。具体而言要保证日常捐赠时间、日常捐赠内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等三个方面内容的真实准确性。

(四)易得性

基金会应采取多种方式公开工作信息,并尽力保障社会公众能够方便、完整地查阅和获取公开的信息。具体而言要保证基金会官方网站、网络媒体、纸质媒体、电视媒体等四个渠道信息的易得性。

第五条 传播部负责对基金会所有公共信息的发布,重大活动和重要信息的审批发布,管理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以及其他大众媒体的信息公布。对于已经公布的信息,制作信息公布档案,妥善保管。

第六条 基金会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经审计后的年度工作报告。并在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后30日内,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和摘要。基金会的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不得对外公布。

第七条 日常性捐助信息,应在信息公开主体收到捐赠后的15个工作日内公开捐赠款物接受信息;重大事件专项信息,应在收到捐赠后的72小时内公开捐赠款物接受信息,或按有关重大事件处置部门要求的时限和要求公开,30日内公开资金使用情况。对于银行汇款等方式的捐款信息,应当在结账后及时核对和公开,不能满足上述公开时限的应予以说明。

第八条 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信息,应采取动态方式及时公开,一般应在捐赠款物拨付后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开,并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公开后续信息。项目运行周期大于半年的,信息公开间隔时间不应超过6个月,以使捐赠人和社会公众及时了解捐赠款物使用进展信息。所有项目应当在项目结束后进行全面公开。

第九条 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时,应公布所开展的公益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评审结束后,公布评审结果并通知申请人;公益资助项目完成后,公布有关的资金使用情况。事后对项目进行评估的,同时公布评估结果。

第十条 基金会传播部按照部门项目活动的开展进行日常信息发布。信息发布的程序如下:

(一)一般工作动态和项目活动新闻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上报文本进行内容确认后(邮件确认),由传播部向网站上传;

(二)新启动项目的发布,应按确定的方案,经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相关领导签字,向传播部报备后由传播部上传;

(三)图片、音频、视频文件,应按照要求的文件大小进行处理后上传。

第十一条 各部门因业务扩大,需要增加网站独立栏目或开设专栏的,应形成完备的文字方案,报传播部审核后安排设立。

第十二条 基金会公布有关活动或者项目的信息,应当持续至活动结束或者项目完成。信息一经公布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管理制度的程序在修改后重新公布,并说明理由,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十三条 基金会发生下列情形后30日内,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重大资产变动;

(二)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

前款中规定的重大资产变动、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的具体标准,由基金会章程或者财务资产管理制度规定。

第十四条 基金会在下列关联交易等行为发生后30日内,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二)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三)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四)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第十五条 基金会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为每年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每个公开募捐活动和慈善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信息条目。基金会需要对统一信息平台的信息进行更正的,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填写并公布更正说明,有独立信息条目的在相应信息条目下予以公布。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会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七条 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信息公布义务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信息公布义务人应当公开说明或者澄清。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

2019年11月1日